2024 年增值税法的 7 项新要点(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txindecohn
-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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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已通过 2024 年增值税法,该法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取代2008年增值税法。

不适用对象
2024 年增值税法第 5 条对 2008 年增值税法第 5 条中关于不适用对象的规定如下调整:
- 取消若干不适用对象
包括:
+ 肥料;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设备;远洋捕捞船
+ 证券存管;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市场组织服务;其他证券经营活动等... ...
+ 不征增值税的出口商品为已加工成其他商品的开采资源、矿产,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清单执行。
+ 补充由政府规定用于天灾、疫病、战争用途的进口商品为不征增值税对象
修订进口商品应税价格规定
从2025年7月1日起进口货品应税价格将按照2024年增值税法第七条执行,具体:经修订的进口商品应税价格为进口税,出口税有关的法律 规定的进口应税价格加上进口税金,加上根据法律规定的补充进口税金(如有),加上特别销售税金(如有),加上环保税金(如有)等税款。
补充对促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计税价格
2024年增值税法第七条补充规定:对促销的商品和服务的税收价格按照商业法律规定确定,税收价格为零。
调整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 原不应税商品调整为应税税率5%:
+化肥
+海上捕捞渔船。
- 原应税税率为5%调整为10%:
- 未经加工的林业商品
- 糖;制糖辅料,包括糖蜜、甘蔗渣、滤泥
- 专用于教学、科研、科学实验的设备和仪器
- 文化、展览、体育;艺术表演;电影制作;电影的进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补充适用0%增值税税率的对象
包括:
- 国际运输;
- 在国外、非关税区进行的建设、安装工程;
- 为已办出境手续个人(外籍或越籍人士)销售的商品;在免税商店的商品;
- 出口服务包括:在越南境外使用的运输工具租赁服务;为国际运输直接供应或通过代理供应的空运、海运服务。(2024年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调整增值税抵扣条件的
(1)价值2000万越南盾以下的进项商品、服务必须提供以非现金支付凭证
现行规定:单次购买价值2000万越南盾以下的商品、服务无需提供以非现金支付凭证。
(2)补充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凭证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出口商品、服务除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其装箱单、提货单、商品保险单(如有)的进项增值税可抵扣。
(现行2008年增值税法对此问题尚未规定)
补充增值税退税的情况
2024年增值税法新增一种增值税退税情况:对仅以5%税率的商品生产,服务供应的单位如12个月或四个季度以上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达三亿越南盾以上则可申办增值税退税。